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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

  • 分类:官网政策法规
  • 作者:
  • 来源:
  • 发布时间:2010-05-31 14:43
  • 访问量:

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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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文号: 国税函[2010]144号 

发文部门: 国家税务总局  

发文时间: 2010-4-8 

编辑时间: 2010-4-14 

实施时间: 2010-4-8 

失效时间: 

法规类型: 增值税  

所属行业: 所有行业  

所属区域: 全国 

发文内容: 

四川省国家税务局:

   你局《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》(川国税发[2010]5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   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[1993]151号)的规定,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%的税率征收增值税。

   国家税务总局

   二○一○年四月八日

   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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